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昨日,備受媒體關註的“北京路騙遷案”(本報2013年10月18日及此前曾多次報道)在廣州中院再審開庭。此案“一波三折”,訴訟近4年間,被拆遷戶經歷了一審勝訴、二審敗訴以及此次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再審。
  被拆遷戶訴訟3年求恢復祖屋
  “徵用房子時說要擴建道路,徵到之後,就成了建商場,這算不算欺詐?”廣州市民朱先生說。在北京路商業步行街,朱家兄妹臨街的318號騎樓祖屋被以“道路擴建”的名義低價收購,但是收購房屋之後卻被公開廣告為商場招租,且被實際轉租過。朱氏兄妹認為被騙,2010年時起訴至法院,但是在越秀區法院審理期間,房屋遭到強拆。
  由於強拆人員沒有合法手續,被警方制止,318號房屋成為北京路步行街上的廢墟建築,此後三年零十個月過去了,只有一道藍色圍擋遮蔽。
  朱家要求強拆方在原址恢復房屋,被告方廣州市城市復建有限公司和廣州市道路工程擴建辦公室卻認為,恢復房屋會引發一系列效仿行為。
  訴訟期間,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此案是廣州首例國企、事業部門欺詐拆遷案。二審,廣州中院以“建商場也是建公共設施”為由,改判被拆遷戶敗訴。再後來是廣東省高院認為,二審判決不當,發回再審。
  昨日,廣州中院審判監督庭對此案再次開庭。
  被告方辯稱商場是公共設施
  記者在昨日的庭審中看到,雙方對案件的性質展開了針鋒相對的辯論。
  朱家的代理人認為,經過省法院指定再審之後,兩被告方還在不斷造假。涉案的房屋根本不在廣州市規劃局劃定的拆遷紅線之內,但是被告方屢次聲稱涉案房屋要拆掉,其提供的依據不是規劃局的原圖紙,卻是複印件上用熒光筆塗改過的。
  朱家代理人認為,一份有時任廣州市副市長蘇澤群同志批示的會議紀要證實,被告制定了打著道路擴建旗號進行拆遷的工作方案。而道路擴建與建設商場之間的公益性質差別巨大。復建公司先是通過欺騙手段,讓住戶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協議,降低了補償和安置標準,隨後又在法院審理期間將房屋強拆,證明瞭他們的不誠信行為。
  被告方的代理人則在法庭上堅稱,“己方建商場不為牟利,為的是公益”。認為商場也是公共設施,與拆遷動員的宣傳相同,且“商場經營收入屬於國企,沒有流入私人口袋”。
  記者註意到,審判長打斷被告代理人的意見,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審判長說:“就好比修地鐵一樣,地鐵修建也是要盈利的。民眾會答應它(地鐵經營方)作為一個公司不能盈利嗎?一定要虧損才行嗎?……”
  朱家代理人提供證據表示,此案判決結果一波三折,得到了廣州多個部門、領導的批示。有廣州副市長批示,“同意城投公司的意見”。城投集團向廣州市中院致函稱,一審敗訴會使類似復建工程的合法性基礎全無。
  昨日的庭審,由審監庭審判長獨自主持,法庭沒有對雙方進行調解,宣佈休庭。  (原標題:北京路“騙遷案”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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